日前,省政府下发《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》,要求县域、乡镇经济发达的地区,建立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,每个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应覆盖多个乡镇,并配备2-4辆消防车,适当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。
县域、乡镇经济发达的地区,要按照国家确定的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》(建标152—2011)中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,以“中心一站、辐射周边”为原则,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,将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划分成若干个区域,建立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,每个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应覆盖多个乡镇,并配备2-4辆消防车,适当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。
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辖区之外的经济较为发达、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,要由乡镇政府立足现有人力资源自主建设,或由乡镇政府牵头,企业自愿参与,政企联合建设独立的专职消防队。其中全国重点镇建设规模应达到公安部发布的《乡镇消防队标准》(GA/T998-2012)中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求,配备2辆(含)以上消防车,适当编配专职消防队员;其他乡镇要按照“一专多能、一队多用”的原则,建立常备的消防队伍,其建设规模应达到《乡镇消防队标准》中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求,配备1辆(含)以上消防车、手台机动泵,适当编配专职消防队员。
经济条件较差、人口较为稀少的乡镇依托辖区公安派出所、企业或志愿从事火灾预防、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伍,配备1辆轻型消防车、手台机动泵,并应具备相对固定的值班备勤场所、相对固定的人员和相应的值班备勤制度;日常运转经费由乡镇政府视情予以补助,由所属公安派出所管理,参与初期火灾扑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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